保稅倉庫
海關對保稅倉庫的監(jiān)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雙方聯鎖(即倉庫經理人和海關的共同加鎖);(2)保證保稅倉庫接受長期的或間歇的監(jiān)管;(3)建立存棧貨物詳細賬冊滄庫經理須定期將有關貨物的存人、提離等情況,列表報送當地海關查核;(4)對存棧貨物進行盤點。
保稅倉庫的經理人一般要向海關為其保稅倉庫的作業(yè)提供擔保。只有在保稅倉庫已由海關嚴密監(jiān)管,特別是已由海關加銷的條件下,才可免于具保。一旦存放于保稅倉庫的貨物不知去向,而經理人又提不出海關認為滿意的理由,則應根據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繳納其進口各稅和國內稅。
除了進口貨物外,準許存人保稅倉庫的貨物還有:(1)應完納或已完納國內各稅并擬出口的貨物,以便該貨出口時享受免納或退還上述國內各稅的權益;(2)在出口時享有退還進口各稅權益的貨物,以便使之能盡快獲得退稅權益;(3)實行暫準進口制的貨物,以便于再出口或作其他處理。
存入保稅倉庫的貨物的所有權可以轉讓。有權處理存人保稅倉庫貨物的人可以有以下權利:檢查貨物;或在必要時以完納進口關稅和其他各稅為條件,抽取貨樣;或為保持貨物質量進行必要的作業(yè);或為改進其包裝或銷售質量,以及便于裝運,進行通常的形式上的處理——散裝改包裝,分裝合并,揀選去雜,分等或改裝等;或從保稅倉庫取出全部或部分貨物供復出口、內銷、以及運往另一保稅倉庫;或轉用任何其他海關業(yè)務制度。但所有這些都應按每案的具體情況,遵守有關規(guī)定的條款和手續(xù)進行。存人保稅倉庫的貨物必須在規(guī)定儲存期滿時提離保稅倉庫,如不能按規(guī)定時間提離,則需按國家規(guī)定辦法處理。如由海關出售,其變價所得經扣除進口各稅和其他費用后的剩余部分,應發(fā)還給有關受益人,或由海關代為保存一段時期。逾期不領取就上交國庫。存人保稅倉庫的貨物如果由于事故或不可抗力,遭受毀壞或無可挽回的損失,經海關查明屬實,應免納進口各稅。毀壞后殘余的廢碎料如用于內銷,應作為按此狀態(tài)進口的廢碎料,征收進口關稅或其他各體經有權處理貨物的人的請求,任何存人保稅倉庫的貨物均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無償地移交國庫,或在海關的監(jiān)管下予以銷毀,或使之失去商業(y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