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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納稅的計算方式

來源: 編輯: 2007/10/19 09:11:55 字體:

  今年是新版車船稅開始征收的第一年,據國稅部門工作人員介紹,9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fā)的關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已經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對外公布。通知中明確了在特殊情況下車船稅應納稅款的計算方式、欠繳車船稅的車輛補繳稅款的計算方式及滯納金的計算方式。

  短期限按實際月份繳

  這位工作人員介紹說,根據通知規(guī)定,對于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路行駛、機動車距規(guī)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應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其中,應納稅月份數為“交強險”有效期起始日期的當月至截止日期當月的月份數。

  對于已向稅務機關繳稅或稅務機關已經批準免稅的車輛,保單中“當年應繳”項目應為0;對于已被批準減稅的機動車,保單中“當年應繳”應根據減稅前應納稅額扣除依據減稅證明中減稅幅度計算的減稅額確定,即:減稅車輛應納稅額=減稅前應納稅額×(1-減稅幅度)。

  往年沒繳補繳一并計算

  根據國稅總局和中國保監(jiān)會下發(fā)的通知中規(guī)定的車船稅計算方式,2007年1月1日前購置的車輛或者曾經繳納過車船稅的車輛,保單中“往年補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往年補繳=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前次繳稅年度-1),納稅人從未繳納車船稅的,前次繳稅年度設定為2006.對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購置的車輛,納稅人從購置時起一直未繳納車船稅的,保單中“往年補繳”項目的計算公式為:往年補繳=購置當年欠繳的稅款+購置年度以后欠繳稅款。其中,購置當年欠繳的稅款=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應納稅月份數為車輛登記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的月份數。

  若車輛尚未到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則應納稅月份數為購置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的月份數。購置年度以后欠繳稅款=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車輛登記年度-1)。

  滯納金的計算

  對于納稅人在應購買“交強險”截止日期以后購買“交強險”的,或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在代收代繳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保單中“滯納金”項目為各年度欠稅應加收滯納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欠稅金額×滯納天數×0.5‰。滯納天數的計算自應購買“交強險”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購買“交強險”當日止。納稅人連續(xù)兩年以上欠繳車船稅的,應分別計算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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