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集資利息賬務如何處理

來源: 編輯: 2006/01/23 00:00:00 字體:

  問:我公司2006年初以10%的年利率向職工兌付了上年度集資款2800萬元的利息280萬元,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稅率20%,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56萬元。由于我公司留存收益比較多,為了減輕個人負擔,股東會討論決定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從企業(yè)的稅后留利中支付。會計處理為:

  借:財務費用2800000

    貸:現金2800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56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560000.

  我公司的上述處理是否正確,請指點。

  答:你公司扣繳集資利息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有誤,賬務處理也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應由取得收入的納稅義務人負擔。而你公司對利息所得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列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由企業(yè)的稅后留利支付。也就是說,由企業(yè)代付了稅款,職工領取的利息所得是不含稅所得額。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以納稅人實際取得的收入直接乘以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否則就會縮小稅基,少計稅款。正確的方法是,先將納稅人的不含稅所得額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含稅所得額,然后代入計算公式計算應納稅額。換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含稅所得額)=每次不含稅所得額÷(1-20%)。你公司向職工支付集資款利息28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所得額=2800000÷(1-20%)=3500000(元);

  應納稅額=3500000×20%=700000(元);

  應補稅款=700000-560000=140000(元)。

  也就是說,你公司實際負擔的集資利息支出為350萬元,即職工實際取得的集資利息收入為350萬元,按稅法規(guī)定應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即70萬元,稅后所得280萬元。因此,你公司的做法并不是“全額扣繳”,而是按不含稅收入直接乘以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導致少扣繳個人所得稅=(350-280)×20%=14(萬元)。你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有義務在向職工支付利息所得時正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本例你公司代付個人所得稅,可以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借:財務費用3500000

    貸:現金28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700000.

  有的單位把為納稅人負擔的集資利息個人所得稅款并未在“財務費用”賬戶列支,如你公司是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列支,還有的單位是在“應付福利費”、“營業(yè)外支出”等賬戶列支。但不管在哪個賬戶列支,只要是單位負擔了本應由個人負擔的稅款,實際支付給個人的款項都屬于不含稅所得額,都需要先換算為含稅所得額再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重申:根據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現行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凡是為納稅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計入損益類賬戶的金額和超標準列支的費用,都要在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結合本例,如果你公司在會計處理時將集資利息350萬元全部在“財務費用”賬戶列支,則不僅為納稅人負擔的稅款70萬元不準稅前扣除外,剩余的280萬元超過列支標準的部分也不得稅前扣除。假設同期、同類商業(yè)銀行年貸款利率為6%,則經批準的集資利息超限額列支數=2800×(10%-6%)=112(萬元),必須在填報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作為納稅調整增加額處理。納稅調整增加額合計182萬元。如果為納稅人負擔的稅款70萬元全部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列支,因為不影響企業(yè)所得稅的計算,所以就不存在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調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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