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會計與稅法差異需關注

來源: 編輯: 2006/10/24 10:25:42 字體:

  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增加了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時,應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的內容。同時,準則關于建造合同結果能否可靠估計的規(guī)定與相關稅法規(guī)定存在的差異值得關注。

  對于跨年度的建造合同,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會計上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建造合同收入,稅法上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兩者的處理基本一致。但對于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會計上強調企業(yè)經營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從謹慎性原則出發(fā),根據預計已經收回或將要收回的款項能彌補多少已經發(fā)生的成本,確認部分、或者不確認建造合同收入;而稅法堅持權責發(fā)生制原則,不考慮企業(yè)的經營風險,依然按完工進度確認建造合同收入。

  例:2007年初,甲建筑公司簽訂了一項總金額為10000000元的建造合同,為乙公司建造一座橋梁。工程已于2007年2月開工,將在2008年6月完工,預計工程總成本為8000000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該項目已經發(fā)生的成本為5000000元,預計完成合同還將發(fā)生成本3000000元,已結算工程價款4000000元,實際收到2500000元。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2007年出現了巨額虧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以后的款項很可能無法收回。假設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會計分錄以匯總數反映,所得稅稅率為33%,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預計未來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抵扣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甲公司的稅務處理:根據稅法規(guī)定,甲公司應按完工進度確認工程收入和成本。2007年,該項工程的完工進度為62.5%(5000000÷8000000),應確認收入6250000元(10000000×62.5%)、成本5000000元(8000000×62.5%)。

  另外,甲公司取得建造收入應按“建筑業(yè)”稅目繳納營業(yè)稅。這時是按完工進度確認的收入作為計稅依據,還是按雙方結算的工程價款作為計稅依據呢?《營業(yè)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的營業(yè)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業(yè)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yè)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yè)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159號)規(guī)定,實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y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fā)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y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fā)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實行按工程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y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各月終了與發(fā)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營業(yè)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與發(fā)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據此,營業(yè)稅的計稅依據應為建造合同雙方結算的工程價款4000000元,應繳營業(yè)稅120000元(4000000×3%)。

  2007年,稅務上確認建造合同所得1130000元(6250000-5000000-120000)。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根據新準則的規(guī)定,2007年12月31日,由于乙公司當年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甲公司今后很難收到工程價款,屬于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這時,甲公司只能將已經發(fā)生的成本中能夠得到補償的部分2500000元確認為收入,同時將發(fā)生的合同成本5000000元全部確認為當期費用。

  實際發(fā)生合同成本時,

  借:工程施工5000000

   貸:應付工資(原材料等)  5000000

  結算工程價款時,

  借:應收賬款4000000 

   貸:工程結算  4000000

  收到工程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2500000 

   貸:應收賬款  2500000

  確認建造合同的收入、費用時,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500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5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2500000

  計提營業(yè)稅時,

  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12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yè)稅  120000

  2007年,會計上確認建造合同的收益-2620000元(2500000-5000000-120000)。

  差異分析:2007年,對于此項建造合同,會計上確認收益-2620000元,稅務上確認所得1130000元,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少計所得375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報2007年企業(yè)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750000元。這時,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guī)定,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237500元(3750000×3%)。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237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23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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