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方法不同影響消費稅額
假設某企業(yè)2006年4月1日開始生產精加工實木地板A產品,購進的原材料是B型已稅實木地板。當月銷售實木地板20000平方米,單價150元/平方米,3月31日庫存B型實木地板150萬元(數(shù)量×單價=20000平方米×75元/平方米),企業(yè)4月份購進與領用B型實木地板情況如下:4月2日購進48萬元(6000平方米×80元/平方米),4月3日領用10000平方米,4月10日購進72萬元(8000平方米×90元/平方米),4月15日領用6000平方米,4月20日購進60萬元(6000平方米×100元/平方米),4月23日領用4000平方米,4月30日期末庫存20000平方米。
在先進先出法、個別計價法下,企業(yè)4月份應納消費稅額會有所不同。
一、動用期初庫存情況下的先進先出法:本月期初存貨成本150萬元,本月購進存貨成本180萬元,本月發(fā)出存貨成本150萬元(20000×75),期末結存存貨成本180萬元。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實木地板已納消費稅為零(動用了全部期初庫存),本月應納消費稅=20000×150×5%-0=150000(元),本月增值稅進項稅=(480000+720000+600000)×17%=306000(元),本月應納增值稅=20000×150×17%-306000=204000(元)。
會計處理為:
領用B型號實木地板:
借:生產成本 1500000
貸:原材料 1500000
按實際生產領用數(shù)量計算當期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為零,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
銷售精加工實木地板A產品:
借:銀行存款 351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0
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15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50000
實際繳納稅金(假定該企業(yè)本月沒有其他應稅事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2040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50000
貸:銀行存款 354000
二、不動用期初庫存情況下的先進先出法:本月期初存貨成本150萬元,本月購進存貨成本180萬元,本月發(fā)出存貨成本180萬元(6000×80+8000×90+6000×100),期末結存存貨成本150萬元。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實木地板已納消費稅=(6000×80+8000×90+6000×100)×5%=90000(元),本月應納消費稅=20000×150×5%-90000=60000(元),本月增值稅進項稅=(480000+720000+600000)×17%=306000(元),本月應納增值稅=20000×150×17%-306000=204000(元)。
會計處理為:
領用B型號實木地板,同時按實際生產領用數(shù)量計算當期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45000元:
借:生產成本1650000
貸:原材料1650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90000
貸: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90000
銷售精加工實木地板A產品時:
借:銀行存款 351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0
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15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150000.
實際繳納稅金(假定該企業(yè)本月沒有其他應稅事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2040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60000
貸:銀行存款 264000
三、按每批購進量的50%領用材料的個別計價法:本月期初存貨成本150萬元,本月購進存貨成本180萬元,本月發(fā)出存貨成本165萬元(10000×75+3000×80+4000×90+3000×100),期末結存存貨成本165萬元(1500000+1800000-1650000)。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實木地板已納消費稅=(3000×80+4000×90+3000×100)×5%=45000(元),本月應納消費稅=20000×150×5%-45000=105000(元),本月增值稅進項稅=(480000+720000+600000)×17%=306000(元),本月應納增值稅=20000×150×17%-306000=204000(元)。
會計處理:
領用B型號實木地板,同時按實際生產領用數(shù)量計算當期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45000元:
借:生產成本 1650000
貸:原材料 1650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45000
貸: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45000.
銷售精加工實木地板A產品時:
借:銀行存款 351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0
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15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50000
實際繳納稅金(假定該企業(yè)本月沒有其他應稅事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2040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5000
貸:銀行存款 309000
顯而易見,雖然在較長時期企業(yè)總體稅負不因會計核算方法而改變,但當期應納消費稅稅額會因會計成本核算方法不同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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