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應如何確定增值稅納稅地點

來源: 編輯: 2004/03/12 10:55:53 字體:
    某公司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實行統(tǒng)一核算。為加強分支機構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運轉效率,公司與總機構所在地金融機構簽訂協(xié)議,建立資金結算網絡,以總機構的名義開立存款賬戶(開立的賬戶為分支機構所在地賬號,只能存款、轉賬,不能取款),公司實現的銷售,由總機構直接開具發(fā)票給購貨方,貨款由購貨方直接存入總機構的網上銀行存款賬戶。公司的這種銷售行為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規(guī)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況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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