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化留抵稅金考慮兼營業(yè)務

來源: 編輯: 2006/12/15 14:15:41 字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規(guī)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yè)產品的進項稅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根據買價按13%計算進項稅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guī)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05號)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guī)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可按照財稅〔2002〕12號文件的規(guī)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052號),現行的農業(yè)產品是指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林業(yè)、牧業(yè)、水產業(yè)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農業(yè)產品計算抵扣稅額的基數是買方支付的全部價款,而銷售貨物的銷項稅額的計算基數是不含稅銷售價格,為收取的全部款項除以增值稅稅率,二者的計算基數不同,導致了目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產品收購和加工企業(yè)存有大量的留抵稅金。

    假設,農產品經過初加工或直接用于出售,抵扣率和稅率是相等的,同為13%,單位收購價是M,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是13%M,農產品出售價格是N,則銷項稅額是13%N/(1+13%),在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相等的情況下的平衡點是N=1.13M,也就是說,收購價格為100元,銷售價格應為113元(未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進項和銷項才能持平,此時的毛利率為13%.試想,僅以收購后直接出售,要想達到這樣的差價幾乎是不可能的。

    上述僅僅是理論數據,現以稻谷收購、加工銷售為例(其他農產品類似),經過調查測算,分析由于不同的計算基數口徑導致留抵稅額大量存在的事實。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產品收購加工企業(yè)向農戶收購1噸稻谷,平均每噸1880元(每公斤0.47元),根據財稅〔2002〕12號文件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244.4元,稻谷的平均出米率為68%,出皮糠14%,稻殼14%,平均每噸大米2700元,皮糠1300元,稻殼200元,1噸稻谷生產的產品合計銷售額(含稅)2046元(0.68×2700+0.14×1300+0.14×200),應計提銷項稅額235.38元(2046÷[1+13%]×13%),每噸稻谷加工成大米需耗用電費32度左右,平均每度電0.75元,計24元,即1噸稻谷耗電可以抵扣進項稅額3.49元(24÷[1+17%]×17%),收購1噸稻谷并銷售其產品的留抵稅額為12.51元(244.4+3.49-235.38)。

    根據現行的農產品稅收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實施產品結構調整進行稅收籌劃,達到節(jié)約稅收成本之目的。如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辦于2005年5月,經營范圍農用機械制造、銷售業(yè)務。2005年機械部分實現銷售收入980萬元,銷項稅額166.6萬元,當年進項稅額為102.9萬元,2005年應納增值稅63.7萬元。如果該企業(yè)2005年實施產品結構調整,兼營糧食收購或加工銷售業(yè)務,2005年向農業(yè)生產者收購稻谷1萬噸,該企業(yè)糧食收購、加工銷售部分有留抵稅額12.5萬元左右,則該企業(yè)2005年實際應繳納增值稅51.2萬元,比之產品結構調整前要少繳增值稅12.5萬元,也就是說節(jié)約增值稅稅收成本12.5萬元。

    另外,農藥生產企業(yè),其采購的化工原料的進項稅率一般為17%,而銷售農藥產品的銷項稅率為13%;農用機械生產企業(yè),其購進的原料如鋼材,用的電費等進項稅率為17%,而銷售的農機產品的銷項稅率為13%等等不一一列舉,利用銷項稅率小于進項稅率的稅率差同樣可以達到節(jié)約稅收成本之目的。由此看出,企業(yè)可利用國家特定的稅收政策,通過產品結構的調整來進行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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