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負轉嫁籌劃的運用——稅負轉嫁籌劃案例(二)
二、增值稅轉嫁籌劃案例
增值稅是以廠商生產經營中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稅收。它與一般的銷售稅不同,它“道道征收”,但“稅不重征”、因而,增值稅目前正成為我國課稅制度改革的方向。針對增值稅良好的發(fā)展勢頭,企業(yè)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意義更加重大。
增值稅轉嫁與一般流轉稅的轉嫁相似,也分為前轉、后轉、輾轉、消轉等幾種。
稅負轉嫁與價格的自由浮動有密切的關系,增值稅作為流轉稅的一種,客觀上具備這一條件,因而也就具備稅負轉嫁的可能性。況且,目前增值稅主要采取價外稅的方法,這比價內稅更具有轉嫁的優(yōu)勢。增值稅的最終負稅者一般是消費者。
由于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幾乎遍及商品流通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因此,出于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幾乎所有的企業(yè)都有進行一定的增值稅轉嫁籌劃。只要籌劃得當,不僅可以減輕企業(yè)稅收負擔,而且可以使企業(yè)在轉嫁過程中獲利。例如,甲企業(yè)為一批發(fā)企業(yè),乙企業(yè)為一零售企業(yè),假設甲企業(yè)已繳納了增值稅,則甲企業(yè)必然想方設法將這筆稅款轉嫁給乙企業(yè)。這時,如果乙企業(yè)暫時沒有其他更好的進貨渠道,則甲企業(yè)不僅可以將稅款全部轉嫁給乙企業(yè),甚至可以從中獲利。當然,企業(yè)進行稅負轉嫁時,最基本的目標還是盡可能地把稅款轉嫁出去,而不是一味地想從中獲利,否則,可能適得其反。
應該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增值稅都能有效地實現(xiàn)轉嫁,它有以下幾個限制條件:(正保會計網校)
(1)供給彈性較大、需求彈性較小的商品的增值稅較易轉嫁,供給彈性較小、需求彈性較大的商品的增值稅不易轉嫁。社會中大量的商品生產和銷售處于競爭狀態(tài),商品價格的確定最終取決于供求關系,而稅負轉嫁自然與供求彈性有關。一般來說,供給彈性較大的商品,生產者可靈活調整生產數(shù)量,最終使其在所期望的價格水平上銷售出去,因而所納稅款完全可以作為價格的一個構成部分轉嫁出去。而供給彈性較小的商品,生產者調整生產數(shù)量的可行性較小,從而難于控制價格水平,稅負轉嫁困難。同理,需求彈性較小的商品,其價格最終決定于賣方,也可以順利地進行稅負轉嫁;但需求彈性較大的商品,買方可以通過調整購買數(shù)量影響價格,稅負轉嫁比較困難。如果把供求結合起來考慮,則供給彈性大于需求彈性時,增值稅容易轉嫁,反之,轉嫁困難。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即供給彈性等于需求彈性時,則往往由供求雙方共同承擔稅款,稅負轉嫁只能部分實現(xiàn)。
(2)課稅范圍寬廣的商品較易轉嫁,課稅范圍狹窄的難以轉嫁。增值稅轉嫁必然引起商品價格的升高,若有另外的商品可以替代加價的商品,消費者往往會更改自己的選擇,因而稅負轉嫁將會失敗。若某種稅收的課稅范圍很廣,甚至波及同類商品的全部,消費者無法找到價格不變的代用品時,只好承受稅負轉嫁的損失。
(3)生產者謀求利潤的目標與稅負轉嫁的關系。前面說過,企業(yè)進行增值稅轉嫁籌劃時,可能會獲利,但同時,也有可能會帶來損失。因此,生產者追求的利潤與稅負轉嫁便存在矛盾。如企業(yè)為了轉嫁全部的增值稅必須把商品售價提高到一定的水平,而售價的提高會影響銷量,進而影響經營總利潤。此時,經營者必須比較增值稅轉嫁所得與商品銷量減少的損失,若后者大于前者,則經營者寧愿負擔一部分稅款以保證商品銷量。
增值稅是以廠商生產經營中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稅收。它與一般的銷售稅不同,它“道道征收”,但“稅不重征”、因而,增值稅目前正成為我國課稅制度改革的方向。針對增值稅良好的發(fā)展勢頭,企業(yè)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意義更加重大。
增值稅轉嫁與一般流轉稅的轉嫁相似,也分為前轉、后轉、輾轉、消轉等幾種。
稅負轉嫁與價格的自由浮動有密切的關系,增值稅作為流轉稅的一種,客觀上具備這一條件,因而也就具備稅負轉嫁的可能性。況且,目前增值稅主要采取價外稅的方法,這比價內稅更具有轉嫁的優(yōu)勢。增值稅的最終負稅者一般是消費者。
由于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幾乎遍及商品流通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因此,出于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幾乎所有的企業(yè)都有進行一定的增值稅轉嫁籌劃。只要籌劃得當,不僅可以減輕企業(yè)稅收負擔,而且可以使企業(yè)在轉嫁過程中獲利。例如,甲企業(yè)為一批發(fā)企業(yè),乙企業(yè)為一零售企業(yè),假設甲企業(yè)已繳納了增值稅,則甲企業(yè)必然想方設法將這筆稅款轉嫁給乙企業(yè)。這時,如果乙企業(yè)暫時沒有其他更好的進貨渠道,則甲企業(yè)不僅可以將稅款全部轉嫁給乙企業(yè),甚至可以從中獲利。當然,企業(yè)進行稅負轉嫁時,最基本的目標還是盡可能地把稅款轉嫁出去,而不是一味地想從中獲利,否則,可能適得其反。
應該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增值稅都能有效地實現(xiàn)轉嫁,它有以下幾個限制條件:(正保會計網校)
(1)供給彈性較大、需求彈性較小的商品的增值稅較易轉嫁,供給彈性較小、需求彈性較大的商品的增值稅不易轉嫁。社會中大量的商品生產和銷售處于競爭狀態(tài),商品價格的確定最終取決于供求關系,而稅負轉嫁自然與供求彈性有關。一般來說,供給彈性較大的商品,生產者可靈活調整生產數(shù)量,最終使其在所期望的價格水平上銷售出去,因而所納稅款完全可以作為價格的一個構成部分轉嫁出去。而供給彈性較小的商品,生產者調整生產數(shù)量的可行性較小,從而難于控制價格水平,稅負轉嫁困難。同理,需求彈性較小的商品,其價格最終決定于賣方,也可以順利地進行稅負轉嫁;但需求彈性較大的商品,買方可以通過調整購買數(shù)量影響價格,稅負轉嫁比較困難。如果把供求結合起來考慮,則供給彈性大于需求彈性時,增值稅容易轉嫁,反之,轉嫁困難。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即供給彈性等于需求彈性時,則往往由供求雙方共同承擔稅款,稅負轉嫁只能部分實現(xiàn)。
(2)課稅范圍寬廣的商品較易轉嫁,課稅范圍狹窄的難以轉嫁。增值稅轉嫁必然引起商品價格的升高,若有另外的商品可以替代加價的商品,消費者往往會更改自己的選擇,因而稅負轉嫁將會失敗。若某種稅收的課稅范圍很廣,甚至波及同類商品的全部,消費者無法找到價格不變的代用品時,只好承受稅負轉嫁的損失。
(3)生產者謀求利潤的目標與稅負轉嫁的關系。前面說過,企業(yè)進行增值稅轉嫁籌劃時,可能會獲利,但同時,也有可能會帶來損失。因此,生產者追求的利潤與稅負轉嫁便存在矛盾。如企業(yè)為了轉嫁全部的增值稅必須把商品售價提高到一定的水平,而售價的提高會影響銷量,進而影響經營總利潤。此時,經營者必須比較增值稅轉嫁所得與商品銷量減少的損失,若后者大于前者,則經營者寧愿負擔一部分稅款以保證商品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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