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籌劃――課稅對象要素規(guī)劃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0 09:22:46 字體:
  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個人的各項所得,具體體現(xiàn)在應納稅所得和項目上。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確定關系到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廣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列舉的應納稅所得的項目包括: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①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yè)、手工業(yè)、建筑業(yè)、交通運輸業(yè)、商業(yè)、飲食業(yè)、服務業(yè)、修理業(yè)以及其他行業(yè)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②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zhí)照,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③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yè)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④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多項應稅所得。

  3.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聯(lián)、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服務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是指:上述10項所得以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所得。

  上述所列各項所得,分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這種征稅方法,對節(jié)稅者來說,可根據不同收入來源采用不同的節(jié)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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