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發(fā)生年度虧損的籌劃實例

來源: 編輯: 2007/03/12 13:43:41 字體:

  華遠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主要承接各地整身、零擔貨物運輸業(yè)務。2001年,華遠公司發(fā)生年度虧損,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定,實際虧損額為5.7萬元。2002年,這家公司經稅務機關認定的計稅所得為2.6萬元。公司財會人員當即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規(guī)定,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彌補2001年的虧損。2003年,華遠公司又實現計稅利潤14.2萬元,公司財會人員同樣報稅務機關審批后彌補2001年的虧損。彌補虧損后的計稅利潤11.1萬元,則按照33%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3.663萬元。

  其實,華遠公司的這種彌補虧損方案并不是最佳的。這家公司可以進行納稅籌劃,以減少納稅,獲取更多收益。其納稅籌劃方案也很簡單,即公司放棄用2002年的計稅所得彌補2001年的虧損,而是全部用2003年的計稅所得進行虧損彌補。

  如果選擇這一方案,華遠公司2002年應當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為0.468萬元(2.6×33%);2003年,彌補虧損后,計稅所得為14.2-5.7=8.5(萬元),適用稅率降為27%,應當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為2.295萬元。

  2002年、2003年兩年,華遠公司實際繳納企業(yè)所得稅2.763萬元。與公司的實際處理結果相比,納稅籌劃后,公司可少繳納企業(yè)所得稅0.9萬元。

  從這一案例中,我們可以發(fā)現,納稅人在某些時候“放棄”法律規(guī)定可以享有的權利,也可以獲得更多的稅收經濟收益。即納稅籌劃并不都是對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及時運用,某些時候反而是暫時“放棄”稅收優(yōu)惠政策。

  當然,這種納稅籌劃方案對納稅人的要求較高。它要求納稅人能夠對未來三至五年內的經營成果進行比較準確的預測。如果預測不準確,納稅人可能會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同時,納稅人還要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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