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者普遍認為,與西方發(fā)達國家相比,我國礦產資源浪費嚴重與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等過低有關。事實也的確如此。以煤炭為例,從1984年開始,我國采取從量定額的征收方式征收的資源稅平均稅額只有0.5元,已經低到了可以忽略不計的地步,而這個標準整整保持了21年,直到2005年,我國才上調了八省區(qū)的煤炭資源稅稅率,上調幅度在每噸2元至4元之間。但是,與不斷快速上漲的煤炭價格相比,現(xiàn)行資源稅的稅率仍然顯得非常之低。
目前,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主要包括三個部分:第一是資源稅,是按應稅產品的產量和規(guī)定的單位稅額計征;第二是資源補償費,是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第三是采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使用費,按采礦區(qū)或勘探區(qū)塊面積逐年繳納。另外還包括所得稅、增值稅等。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中國地質調查局局長汪民表示,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存在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標準太低的問題,平均只有1.18%。國土資源部已與財政部就相關調整方案達成共識,將會選擇適當時機盡快出臺。
有關部門公布的數(shù)據(jù)顯示:我國從1949年-2003年間,累計產煤約350億噸,而我國煤炭資源消耗量已超過1000億噸,這意味著,扔掉的資源幾乎是被利用資源的兩倍。另外我國煤礦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鄉(xiāng)鎮(zhèn)煤礦回采率僅為15%,有些甚至低至10%。以我國現(xiàn)有的技術水平,煤炭資源回收率達到70%以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關鍵在于企業(yè)沒有壓力這樣做。他們的生產成本和資源成本很低廉,所以節(jié)約資源的意識就不明顯,也不會受到礦產投資者的重視。許多專家和學者將這一現(xiàn)象完全歸結為我國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等過低有關,提出解決的辦法也是大同小異:提高資源稅,增加礦企的成本壓力。
我國開始了一系列的資源稅的調整:先是從2004年起陸續(xù)調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氣、錳礦石等的資源稅稅額標準,接著在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取消了對有色金屬礦產資源稅減征30%的優(yōu)惠政策,恢復全額征收,并且調整了對鐵礦石資源稅的減征政策,暫按規(guī)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調高了巖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統(tǒng)一了全國釩礦石資源稅的適用稅額標準。今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調高了焦煤資源稅稅額,并對鹽資源稅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
但資源浪費嚴重的狀況并沒有得到非常有效的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國的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方式有問題,這一因素對資源浪費所起的作用并不亞于資源類稅費過低的因素。
西方國家在征收資源稅的時候,普遍采用與可采儲量掛鉤的方式,這種征收方式可以促使開采企業(yè)盡最大努力提高回采率,以獲取更大收益。而我國的資源稅則是從量征收,固定稅額,不是與資源的可采儲量掛鉤而是與已經開采完成的量掛鉤。這導致的后果是,企業(yè)盡可能地開采資源豐厚的地方,而對那些資源含量少的地方則丟棄一邊,以最大限度地節(jié)省開采成本,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嫌貧愛富,這才是導致我國礦產資源浪費嚴重的最根本原因。
如果礦產資源稅費的征收方式不改變,即使提高資源稅也無濟于事。甚至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即當資源稅費提高的時候,相關企業(yè)更變本加厲地選擇開采資源最容易開采的地方,放棄那些不易開采的地方,以把資源稅提高的成本消化掉,這必然會造成更大的資源浪費。
所以資源稅費改革,應該走出單純提高征收標準的誤區(qū),需要改變的是資源稅費的征收方式,征收方式改變才能有效發(fā)揮提高資源稅費之后的效果,真正使礦山企業(yè)能夠貧富兼顧,合理充分的利用礦產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