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稅額幅度與原來相比有所提高,這也是車船稅征繳以來首次調整稅額。昨日,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監(jiān)會聯合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就人們關心的車船稅相關政策作出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地稅司副巡視員曹聰在發(fā)布會上介紹說,從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對稅額幅度的規(guī)定來看,“稅額標準與原來的稅額標準相比的確是有所提高”,從幅度上看,新標準增加了一倍甚至是一倍多一點,“但從絕對額來看,新標準只是增加了200塊錢左右”。
對此,曹聰分析指出,現在所制定的稅額幅度標準是依據經濟發(fā)展、物價上漲水平以及居民收入水平進行測算,“雖然在原有基礎上進行上調,但并不會造成車船所有人的嚴重負擔”。
據了解,車船使用牌照稅是1951年頒布的,到去年為止征收了55年,但是沒有做過稅額的調整。車船使用稅是1986年開征的,到去年20年的時間稅額幅度也沒有做過調整,現在做一定幅度的調整,“看似幅度大,但是絕對額不高”。曹聰同時指出,相比55年來中國的經濟增長幅度,“稅負的增長幅度并不大”。
另據介紹,所征車船稅將用于城市交通設施的改善和車輛的公共管理,以緩解目前交通擁擠、停車難等問題。
在被問及車船稅具體繳納方式時,保監(jiān)會財產保險監(jiān)管部副主任董波指出,目前,車船稅可依照保險公司代收代繳和自行繳納兩種方式進行。
董波說,車船稅繳納一種可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應該繳納的車船稅。在具體執(zhí)行時間上,由于各地準備的條件和時間的問題,可能會采取分步實施的方式,但原則上稅務總局規(guī)定從2007年7月1日起全國都要實行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做法。
“保險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也就是相當于在辦理交強險的平臺上代收了車船稅,是為了方便客戶!倍ㄟM一步分析指出,2006年7月1日實行交強險后,規(guī)定所有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都應該投保交強險,而交強險所覆蓋的機動車基本上與車船稅所規(guī)定的機動車范圍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從方便客戶、堵塞漏洞、提供更快捷的方式的角度出發(fā),條例規(guī)定了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在投保交強險的時候繳納車船稅”。
還有一種是自行繳納。根據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時間,自己可到稅務機關自行繳納車船稅。已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了車船稅的納稅人,不需要在購買交強險時再次繳納車船稅。
此外,關于養(yǎng)路費和車船稅將實行合并征收的傳言,曹聰予以否認。他指出,養(yǎng)路費和車船稅是在兩個領域里的不同的集資方式,目前兩者還不具備合并的條件。
曹聰表示,車船稅作為財產稅對財產價值具有調節(jié)作用。我國今后要開征燃油稅,替代養(yǎng)路費。按照有關方案設計,對汽油、柴油開征燃油稅之后,養(yǎng)路費、客運附加費等多項行政收費將同時停收。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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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燃油稅,一個討論了十一年的話題。目前這一稅種仍遲遲難以開征。
從2001年至今,國家稅務總局兩任局長金人慶、謝旭人均多次對外發(fā)布過燃油稅將“擇機開征”的權威消息,然而燃油稅卻一直難產。有媒體稱,加上今年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的報告,權威人士和權威機構至少已經是第五次表示將“擇機”出臺。為什么燃油稅“千呼萬喚難出來”?目前公開的解釋是“油價太高”。而真正的原因卻不僅僅是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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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小貼士:
什么是養(yǎng)路費?
養(yǎng)路費,專指中國現在實行的,對在普通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征收的專用于普通公路修建養(yǎng)護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其用途與現在實行的“過路、過橋費”,高速公路通行費相似。養(yǎng)路費的征收似乎與共和國同齡。
目前,養(yǎng)路費依據《公路法》,國務院《公路路政管理規(guī)定》和交通部有關規(guī)定征收,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qū)制定,且各不盡相同。根據《公路法》,國家將用“燃油附加稅”替代養(yǎng)路費,該法的規(guī)定已經出臺數年,但其規(guī)定具體實施由國務院規(guī)定,至2006年止,尚未實施。養(yǎng)路費實行按車輛噸位計費的辦法,以月為基本繳費期間。特殊情形從該基本原則上演變。
什么是燃油稅?
燃油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行使的汽車購用的汽油、柴油所征收的稅。它是費改稅的產物,是取代養(yǎng)路費而開征的,其實質是汽車燃油稅。開征此稅不是我國的首創(chuàng),當今世界許多國家都開征了燃油稅。
有關部門按照海南征收燃油附加費的思路, 制訂了燃油稅初步方案。然而正要實施時,國際油價開始大幅上漲。于是,2000年左右,“費改稅”的重點轉向對經濟影響較小的農村稅費改革。
編輯留言:
燃油稅遲遲沒有出臺,那么相關的養(yǎng)路費,過橋費,通行費等相關費用并沒有在油價中體現,也就是說本屬于油價一部分的費用是廣大民眾以油價之外的費用形式承擔的,我們的用油成本還包括這部分外部成本。其次,我國的消費稅的調整并沒有體現對消費行為的理性引導,對于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調節(jié)力度是很低的,低于國際水平,而且調整速度慢,不能適應國際能源市場的變化,在體現能源稀缺程度上力度不夠,那么這部分成本也是低于我國油價中實際應該承擔的成本。再次是資源稅,目前我國能源稅還遠不健全,對于能源和環(huán)境的保護作用嚴重不完整,現行的資源稅也只停留在定額征收的層次,而且額度很低,既不能隨著石油價格的變化而變化,也不能體現石油的環(huán)境和能源的外部性成本,實際上這些外部性成本是以我們平時的環(huán)境保護費用的形式來體現的,還有就是環(huán)境對全民造成的效用損失,所以這部分成本同樣是以全民以外部性費用的形式承擔著。
通過以上對相關稅費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國內石油價格并沒有包含應該包含的上述稅費成本,事實上這些成本都以外部費用的形式由全民所承擔,因此大家對于國內油價的感覺其實少了很大的一部分成本,而中石化所謂的負責人其實正是抓住了這樣一點,忽悠廣大的人民群眾。既然油價中不包含這一系列的成本,那么油價與國際接軌的問題純粹是無稽之談,上述那位專家所謂和國際油價應該持平的言論實在是在混淆視聽,一點公共心態(tài)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