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的交易中,如果您出售的是已購公房,如何計算差價以繳納個稅?日前,市地稅局發(fā)布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二手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做了進一步明確。通知明確規(guī)定,已購公房在確定房屋原值時將按經濟適用房基準價格,即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標準執(zhí)行。
根據通知,納稅人出售已購公房在計算個稅時,可從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按每平方米4000元計算)、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其他合理費用,再乘以20%稅率,就是應繳稅款。
市地稅局工作人員昨天還表示,除了20%的標準外,在“證件不全、原值不詳”的情況下也可以按核定房價的1%征收。
通知還對免征個稅的情況進行了具體界定。先前的政策規(guī)定,5年內的二手房交易,一年內重新購房的可免征或退回個稅。而按照此通知,只有當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時,才可申請全額退還個稅;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則只能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申請同比例退還個稅。
據透露,地稅部門正在緊急研討二手房征個稅的補充細則,并將于近期發(fā)布。這些問題包括:外地戶口房主在二手房轉讓時如何繳納個稅?父母將房子過戶給子女以及贈予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