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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公司須代扣個人拍賣稅款 納稅人不得拒絕

2006-6-4 10:50 北京日報 【 】【打印】【我要糾錯

  拍賣公司必須代扣個人拍賣收入應繳納的稅款。近日,市地方稅務局明確表示,保利拍賣公司在合同中規(guī)定委托拍賣的個人要自行完稅的做法屬違法行為。

  根據(jù)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劾U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代扣代繳稅款。個人通過拍賣取得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拍賣單位負責代扣代繳。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市地稅局表示,北京保利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利公司”)作為拍賣單位,有義務對其委托人(賣方)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進行代扣代繳,并向納稅人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若其委托人拒絕代扣代繳的,保利公司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保利公司與賣方委托人簽訂的拍賣合同中規(guī)定賣方委托人應自行完稅,保利公司不代扣代繳相關稅款,該合同是違反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的,保利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應負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