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我國消費稅執(zhí)行調整后新標準,主要內容是:新增高爾夫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稅目;增列成品油稅目;取消“護膚護發(fā)品”稅目;涉及稅率調整的還有白酒、小汽車、摩托車等。
提高資源稅始自2004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文,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對山西、內蒙古、青海等煤炭資源稅進行調整,這結束了煤炭資源稅額20年不變的歷史。自2005年5月1日起,又提高河南、安徽、寧夏、福建、山東、云南、貴州和重慶的煤炭資源稅率。自2005年7月1日起,還調整了油田企業(yè)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標準。
很明顯,這些稅收調整強化環(huán)保和資源節(jié)約,是“改變增長模式”實際操作。
直接影響
利好糧食類白酒公司利空石化、航空公司
消費稅對相關上市公司影響不如想像那么大,如小汽車稅率調整,對長安汽車、一汽夏利之類有益無害,對上海汽車、一汽轎車等影響也有限,因為消費稅主要針對的是2.5升以上汽車,而此類車以進口居多。此外,取消糧食白酒與薯類白酒的差別稅率,統(tǒng)一調整為20%,這對糧食類白酒公司、尤其是茅臺等高檔酒構成利好。
有利空的只有石化公司,因為新增了成品油消費稅。另外,如暫緩征收的航油稅一旦起征,對石化和航空公司均有較大利空。
稅改不能只重一頭
上述措確能緩和我國“人均”資源占用率極低窘況,但事情不能只辦一半,只重一頭。首先,不能只重征稅而不重監(jiān)管,也不能只加稅而不重減征;其次,稅改導向還可更明確,更強化其調節(jié)功能,而不是“融資功能”。
增收部分向何處轉移支付不能由個別部門說了算,應有法定程序,確保其合理性。另外,有加稅便應有減稅,比如應對出租車公司進行減稅以對沖油價上漲,以免這些公司將油價上漲負擔甩向承包司機。
以爭議較大的汽車消費稅為例,小于1.5升的汽車消費稅應該直接取消。1.5升以下算高檔消費品嗎?如果承認“鼓勵小排量”,那么征收一分錢也不合邏輯。另外,過橋和公路收費也應取消,以燃油稅和汽車消費稅替代。公路設卡收“買路錢”還浪費人工和汽油。據(jù)測算,每輛車停車到發(fā)動的燃油和磨損成本為兩毛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