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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未必抑止奢侈行為

2006-4-10 8:39 財經時報·李華芳 【 】【打印】【我要糾錯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消費稅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消費稅政策將于4月1日起實施。此次調整的目的是為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的客觀發(fā)展需要,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消費,是生活中的大事情,柴米油鹽醋,吃穿衣住行,與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消費稅的調整,萬眾矚目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原來的消費稅是按照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消費稅暫行條例》,財政部1993年12月25日頒布的《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于1994年1月1日開征的。10多年來,中國的經濟增長世所罕見,總體而言,人均GDP有了不小的增長,這就導致原來的奢侈品轉變?yōu)楝F(xiàn)在的必需品,而對必需品征消費稅是沒有理由的。

  原因在于消費稅是對一些特定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它的征收范圍具有選擇性,稅率、稅額具有差別性,也就是說,開征消費稅實際上隱含著一種再分配的努力,并且具有引導社會合理消費的功能,避免陷入加爾布雷斯所謂的“過度奢侈的社會”。

  原先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有: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fā)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等十一種商品。1994年的稅制對護膚護發(fā)品征收消費稅,主要原因是當時這類產品價格較高,不屬于大眾消費品,征稅可對消費行為進行調節(jié),也利于增加財政收入。而目前護膚護發(fā)品(浴液、洗發(fā)水、花露水等)逐漸成為必需品,這次調整取消了護膚護發(fā)品稅目,也算是順應時勢。

  另外的調整大多涉及貧富差距的問題,盡管也是出于對“過度奢侈行為”的約束,但是究其本質而言,我認為此次調整的影響有限,而不是如當前許多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那樣,好像會對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產生重大影響。

  征稅,不管是何種稅收,通常而言都是國家要增加財政的一種手段,對于消費稅而言,取消必需品稅目而增加奢侈品的稅率,例如游艇、高檔手表、高爾夫球及用具等,一刪一增,對國家財政而言,不減反增,是合算的事情。如果能本著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那么對于全體公民而言,未嘗不是好事情。

  而對于生產商而言,我們不妨看一下消費稅征收的環(huán)節(jié):在生產及進口環(huán)節(jié)上,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于銷售時納稅。其中自產自用的用于本企業(yè)連續(xù)生產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報關者于報關進口時納稅。也就是說,通常消費者面對的終端消費品價格已經是生產商考慮了消費稅之后的價格了。

  那么價格變化會影響到消費者嗎?通常來說,需要看是什么消費品。對于必需品而言,不管價格高低,消費者一般都不會改變消費量。舉例來說,一般人不會因為花露水價格高一點點就不購買而愿意忍受蚊蟲的叮咬,也不會因為沐浴乳價格變化而少洗幾次澡的。

  而對于奢侈品來說,一般競逐奢侈品的人,出于考慮的并非價格,而是奢侈品的炫耀性消費帶來的虛榮,對此征收的消費稅,由消費者最終承擔。但奢侈品的消費者可能因為價格越高而帶來更多的效用,因此對此征收的消費稅,例如對游艇、高檔手表、高爾夫球及用具、高檔化妝品以及大排量汽車的消費稅,能在多大程度上抑止“奢侈行為”,是值得懷疑的。

  有人說既然富人愿意交錢,那么國家大可以拿來之后“濟貧”,若是果真能有效“濟貧”,奢侈品消費稅依然不失為一種有效的分配手段,因為富人是自愿消費的。但更深層次的問題是,這種炫耀性的奢侈消費觀念會對社會產生更為深刻的影響。

  要使公民取向于一個更加合宜的消費程度,而不是陷入“過于奢侈的社會”,如果不從觀念上加以澄清,而單靠消費稅手段來引導消費,恐怕是不能奏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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