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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煉焦煤停增值稅出口退稅

2004-5-25 9:13 新快報·申興 高濤 【 】【打印】【我要糾錯
  據(jù)記者從廣州市國稅局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fā)出通知,從2004年5月24日起,對出口商品代碼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碼為27011210的煉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稅出口退稅。

  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碼的產(chǎn)品一律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具體執(zhí)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lián))”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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