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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債券買斷式回購的含義
所謂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亦稱開放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shù)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在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中,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并在約定期滿后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shù)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并在約定期滿后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qū)Ψ劫u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
2.債券買斷式回購與質(zhì)押式回購的區(qū)別請買斷式回購的初始交易中,債券持有人是將債券“賣”給逆回購方,所有權轉(zhuǎn)移至逆回購方;而在質(zhì)押式回購的初始交易中,債券所有權并不轉(zhuǎn)移,逆回購方只享有質(zhì)權。由于所有權發(fā)生轉(zhuǎn)移,因此買斷式回購的逆回購方可以自由支配購入債券,只要在協(xié)議期滿能夠有相等數(shù)量同種債券反售給債券持有人即可。
3.買斷式回購對完善市場功能的重要意義
(1)有利于降低利率風險,合理確定債券和資金的價格。
(2)有利于金融市場的流動性管理。
?。?)有利于債券交易方式的創(chuàng)新。正回購方可以利用融入的資金建立一個具有杠桿作用的證券遠期多頭。逆回購方可以利用回購“買斷”的債券進行相應的規(guī)避利率風險和套利的操作。
不過,由于我國利率市場化程度不高、參與主體同質(zhì)性較強、稅收和會計政策等原因,截止到2009年底,相對于質(zhì)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交易并不活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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