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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財政稅收專業(yè)知識與實務第七章其他稅收制度第六節(jié)資源稅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六節(jié) 資源稅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熟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以及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稅范圍(熟悉):礦產品和鹽
1. 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
2. 鹽。固體鹽和液體鹽。
二、資源稅的稅率
從量定額稅率。
三、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
(一)計稅依據:課稅數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 銷售數量 為課稅數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 自用數量 為課稅數量。
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的,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的,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四、資源稅的減免
(一) 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掌握)
(二)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免稅。
(三)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自2002年4月1日起,對冶金聯(lián)合企業(yè)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guī)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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