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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復習指導:物權概述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1/04/02 09:06:10 字體:

  第一節(jié) 物權概述

  1、物的概念和分類

  物,是指人們能夠支配或控制的物質實體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并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實體。物的法律特征:客觀物質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獨立性。

  (1)動產與不動產。動產與不動產劃分的法律意義在于: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向國家行政主管機關登記為要件;動產物權的變動,一般以實際交付為要件。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動產糾紛的管轄則不受此限制。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與種類物。

  (4)主物與從物。主物所有權轉移時,從物所有權也隨之轉移。

  (5)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6)原物與孽息物。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屬性或法律規(guī)定產生新物的物。

  (7)消耗物與不消耗物。

  (8)有主物與無主物。

  (9)單一物、合成物與集合物。

  (10)定著物與附著物。

  (11)特殊種類的物。①貨幣:貨幣的所有權與占有不能分離,占有貨幣的人就推定范圍貨幣的所有權人。②有價證券。

  2、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財產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與其他相關權利比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物權是對物的支配權(2)物權是排他性財產權(3)物權是對世權(4)物權是絕對權(5)物權是法定權利。

  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一物一權的原則

  一物一權,是指一個標的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于同一標的物上。

  【例題】關于物權法的“一物一權”原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一物之上只能設立一個用益物權

  B.一物之上只能設立一個擔保物權

  C.一物之上只能設立一個物權

  D.一件共有物上只有一項所有權

  答案:D

  解釋:共有是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物享有一個所有權,與“一物一權(所有權)”原則并不違背。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均由法律規(guī)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

  (3)公示、公信原則

  公示,是將物權的存在與變動狀態(tài)以法定方式公開向社會公眾顯示,以使公眾知曉。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公示的,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護。不公示的,不能發(fā)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則,是指物權的存在于變動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動產的占有人對其占有的動產享有物權,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享有登記于其名下的不動產物權。即使公示的物權名義人不是真正的物權人,善意受讓人基于對公示的信賴,仍能取得物權的原則。

  4、物權的分類

  根據物權法規(guī)定,物權主要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三大類。根據不同種類物權內在本質特征還可以劃分為若干情形的物權。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有物享有的物權。他物權,是指權利人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權。所有權之外的一切特權均為他物權。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動產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為登記。

  (3)主物權與從物權

  主物權,是指不從屬于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物權。從物權,是指從屬于其他權利,并為所從屬的權利服務的物權。主物權能夠獨立存在。而從物權的存在須以它所從屬的權利的存在為前提,主權利消滅時,從物權也隨之消滅。

  (4)登記物權與非登記物權

  登記物權,是指物權的設定、變更及終止須經登記機關登記才能產生相應法律效力的物權。非登記物權,是指物權的取得或喪失變更無須登記即可產生相應法律效力的物權。

  (5)普通物權與準物權

  普通物權,是指由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物權。準物權,是指由礦業(yè)法、漁業(yè)法等特別法所規(guī)定的,具有物權性質的財產權,如礦業(yè)法所規(guī)定的探礦權、采礦權,漁業(yè)法所規(guī)定的捕撈權、養(yǎng)殖權等。

  5、物權的效力

  (1)物權的支配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保障物權人對標的物直接為一定行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2)物權的優(yōu)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優(yōu)先于一般債權而行使的作用力。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一般債權同時存在時,物權的效力強于債權,原則上物權優(yōu)先于一般債權而行使。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除外。

  物權優(yōu)先力的表現:①物權破除債權。②優(yōu)先受償權。③優(yōu)先購買權。

  解釋1:物權破除債權。當物權與債權并存的情況下,物權要優(yōu)于債權。如甲就某物與乙訂立了買賣合同,但物尚未交付,也未約定物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轉移。之后,甲又以同一物與丙訂立買賣合同,并當場將該物交付于丙。如丙是善意的,則丙取得該物的所有權,乙不得以合同成立在先為由,要求丙交出該物。乙只能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即“物權破除債權”的情況。

  解釋2:優(yōu)先受償權。如,甲欠乙1萬元,欠丙1萬元,甲以電視機質押給乙作擔保。那么就該電視機賣得的價款,乙優(yōu)先于丙受償。

  解釋3:優(yōu)先購買權:比如甲乙按份共有一物,現甲要將自己所有的份額出售,在同等的條件下,乙和第三人丙都希望購買該份額時,因乙是共同所有權人(即物權人),甲只能將該份額出售給乙。

  (3)物權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排除他人妨害以回復權利人對物正常支配的圓滿狀態(tài)的效力。該效力從權利角度可稱為“物上請求權”。它的內容(行使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返還原物請求權。

  (4)物權的追及效力屬于物權的妨害排除力,是妨害排除力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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