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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總結: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08/07 13:53:30 字體: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特殊困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所謂“當期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的資金余額,其中不含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不可動用的資金:“應付職工工資”是指當期計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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