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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稅務行政法制
一、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以上稅務機關。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在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
1.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部門 | 設定形式 | 限定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 法律 | 無 |
國務院 | 行政法規(guī) |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
國家稅務總局 | 規(guī)章 | 非經營活動中違法,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 經營活動中違法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限額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最高限額10000元。 |
現(xiàn)行執(zhí)行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四種:(1)罰款。(2)沒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4)收繳發(fā)票和暫停供應發(fā)票。
2.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后果比較輕微且有法定依據(jù),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給予的處罰較輕,僅適用于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3.稅務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聽證范圍: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2)當事人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稅務機關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的1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的情況。
4.稅務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稅務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并且在規(guī)定期限內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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