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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復習指導:稅務行政復議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0/07/19 11:21:02 字體:

201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稅務行政法制   

  一、稅務行政處罰

  二、稅務行政復議

  1.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

  我國行政復議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一級復議制度。

  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其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提出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2.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應自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之內(nèi),書面或口頭申請行政復議。

  3. 復議與訴訟的次序問題

  對于除復議前置的行政案件外,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行政復議程序或者行政訴訟程序。

  4.稅務行政復議前置

  稅務機關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必經(jīng)行政復議才可提起行政訴訟: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的行為。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5.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

  行政復議期間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三、稅務行政訴訟

注冊會計師《稅法》復習指導:稅務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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