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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銀行取得的抵債資產是房產,過戶到銀行名下再銷售,是否計提折舊,處置時交不交增值稅?
【回答】
過戶到銀行名下,屬于銀行資產。確認為固定資產的,需要計提折舊。如果確認為持有待售資產,不需要計提折舊,銀行初始計量或在資產負債表日重新計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時,其賬面價值高于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的,應當將賬面價值減記至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但是根據《關于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1號)及《關于繼續(xù)實施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5號)的規(guī)定,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產,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取得該抵債不動產時的作價為銷售額,適用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照上述規(guī)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抵債不動產的作價,應當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處置抵債不動產時,抵債不動產作價的部分不得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接收抵債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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