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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的銷售額是否需要并入總機構,判斷是否需要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二條規(guī)定:“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guī)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fā)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p>
因此,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的銷售額不需要并入總機構,總分機構應分別判斷是否需要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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