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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財政部12月17日消息,為更好地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規(guī)范國有股東向金融機構派出國有股權董事的議案審議工作,切實發(fā)揮國有股權董事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財政部印發(fā)《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議案審議操作指引(2020年修訂版)》。
關于印發(fā)《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議案審議操作指引(2020年修訂版)》的通知
財金〔2020〕110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yè):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精神,更好地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規(guī)范國有股東向金融機構派出國有股權董事的議案審議工作,切實發(fā)揮國有股權董事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我部對《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議案審議操作指引》(財金〔2019〕6號)進行了修訂,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 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議案審議操作指引(2020年修訂版)
財 政 部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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