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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直是財務人員關注的重點稅務問題之一,下面網校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增值稅的熱點問題,各位納稅人們一起來看看吧。
01、增量留抵稅額是指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的規(guī)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02、經營期不滿3個月的納稅人,如何適用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留抵退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的規(guī)定,經營期不滿3個月的納稅人,需待實際經營期滿3個月后再計算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比重,從而確定是否適用先進制造業(yè)留抵退稅政策。
03、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需要滿足連續(xù)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大于50萬元的條件嗎?
答:不需要。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的規(guī)定,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只要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即可。除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仍需要滿足連續(xù)6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大于50萬元的條件。
04、我公司是一家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補充協議中明確,可由車主選擇賠償方式(包括實物賠付和現金賠付),出險后如果車主選擇了實物賠付方式,那我公司因此向修理廠支付的修車費能否抵扣進項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實物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自行向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購進的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可以按規(guī)定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如果你公司最終以實物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并自行向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購進車輛修理勞務,可以按照上述規(guī)定進行抵扣。
05、出口退稅企業(yè)可以申請留抵退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在同一納稅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06、取得紙質的橋、閘通行費發(fā)票如何抵扣進項?
答: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07、納稅人在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選擇發(fā)票用途錯誤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文件規(guī)定,一、稅務總局將增值稅發(fā)票選擇確認平臺升級為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發(fā)票用途確認、風險提示、信息下載等服務。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后,如需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應當登錄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fā)票用途。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登錄地址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確定并公布。
納稅人應當按照發(fā)票用途確認結果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納稅人已經申報抵扣的發(fā)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并調整用途。納稅人已經確認用途為申請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的發(fā)票,如改用于申報抵扣,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該發(fā)票尚未申報出口退稅,并將發(fā)票電子信息回退后,由納稅人調整用途。
五、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08、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fā)生轉出,是否需要調整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現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09、注明了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車票補票是否可作為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抵扣憑證?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國內鐵路列車補票,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稱39號公告)第六條規(guī)定計算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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