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過銷售額判斷企業(yè)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假設A公司是一家研發(fā)企業(yè),于2019年4月新設立,但是4-7月未開展生產經營,銷售額均為0,自8月起才有銷售額,那么A公司該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根據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應自該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計算3個月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因此,A公司應根據2019年8-10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你關心的熱點,才是實務的頭條。
戳圖點擊了解財稅實務會員,更多知識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