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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方對于實物返利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來源: 稅務網校 編輯:那個人 2022/09/22 16:40:01  字體:

在實務中,經常存在實物返利,即對于購買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實物返利優(yōu)惠或補償。那么,新收入準則實施后,銷售方對于實物返利怎樣進行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呢?

 01  實物返利銷售方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應用指南

五、關于收入的計量 

企業(yè)應當首先確定合同的交易價格,再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 

(一)確定交易價格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yè)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企業(yè)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例如增值稅)以及企業(yè)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合同標價并不一定代表交易價格,企業(yè)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并結合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yè)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以及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并應當假定將按照現有合同的約定向客戶轉移商品,且該合同不會被取消、續(xù)約或變更。 

可變對價:企業(yè)與客戶的合同中約定的對價金額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會因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激勵措施、業(yè)績獎金、索賠等因素而變化。

根據上述規(guī)定,返利部分屬于可變對價,這部分不確認收入。實物返利,實質上對于銷售方來說,一方面是給與客戶的返利,另一方面是客戶用返利購買了本公司的貨物。因此,返利部分不確認收入,同時,客戶達到返利規(guī)定的條件,銷售方給與客戶交付貨物時,這部分實物確認收入。

 02  實物返利銷售方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yōu)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使用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銷售方對于實物返利,稅務上應分解為返利和銷售貨物兩個行為,即可以用銷售方給與的返利購買等價值的貨物。因此,對于實物返利,銷售方應先開具紅字發(fā)票,沖減銷售收入;之后將貨物發(fā)送給客戶時,應確認為銷售行為,開具同金額的藍字增值稅發(fā)票。

 03  實物返利舉例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21年1月簽訂買賣合同,約定采取賒銷方式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產品,并約定乙公司在一年內從甲公司購買的貨物累計達到1130萬元,甲公司給與乙公司10%即113萬元的實物返利,乙公司可以從甲公司所售產品中挑選價值113萬元的產品做為返利。相關的會計分錄如下:

甲公司1月發(fā)出貨物到乙公司339萬元

借:應收賬款     339萬元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87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9萬元

     貸:合同負債     113萬元(返利)

甲公司3月發(fā)出貨物到乙公司226萬元

借:應收賬款     226萬元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萬元

      乙公司以后月份購貨甲公司會計處理同上。

客戶于2021年11月份購貨累計達到1130萬符合返利條件,銷售方給乙方開具了紅字增值稅發(fā)票

貸:合同負債     13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萬元

根據約定的返利條件,甲公司向客戶交付貨,同時開具了藍字增值稅發(fā)票

借:負債          100萬元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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