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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哪些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回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規(guī)定,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 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 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 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 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zhí)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guī)定,本文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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