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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題】
債務人以房產抵債,房產入賬價值如何確定?
【答案】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修訂<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通知》(財會〔2019〕9 號)第六條規(guī)定,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資產時,應當按照下列原則以成本計量:
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發(fā)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專業(yè)人員服務費等其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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