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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作為《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扣除類調整項目,如何填列呢?請看以下填表說明。
第18行“利息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向非金融企業(yè)借款,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guī)定允許稅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額;若第1列≥第2列,將第1列減第2列余額填入第3列“調增金額”,若第1列<第2列,將第1列減第2列余額的絕對值填入第4列“調減金額”。
這里小編提醒大家同時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8行“利息支出”的賬載金額和稅收金額都是指向非金融企業(yè)借款而言的,如果納稅人向金融企業(yè)借款發(fā)生的計入損益的利息支出可以直接在所得稅前扣除,無需在這里填列。該金融企業(yè)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yè)務的企業(yè),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
2、《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8行“利息支出”指的是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額,如果納稅人會計核算不計入當期損益,例如發(fā)生的利息支出應作為資本化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如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也無需在這里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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