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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這樣一個案例嗎?甲乙兩方在家稅務局都沒搞懂計稅方法!您知道為什么嗎?快來看下吧!
【案情】2017年5月,A公司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將工程對外發(fā)包,最終由B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標。A公司出于質量控制的考慮,在招投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工程所用鋼材由A公司統(tǒng)一購買。同時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019年6月A公司與B公司辦理工程結算時,對B公司到底是應當提供9%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還是應當提供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雙方產生分歧:
A公司認為:
本工程項目是2017年5月份招標的工程項目,在當時符合財稅2016年36號文“甲供工程”的要求,對于甲供材施工方式下,施工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言外之意就是,施工企業(yè)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并且甲乙雙方確定按照一般計稅方法對招標工程進行計價,在雙方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時,當然按照一般計稅即9%稅率進行計量,B公司理所當然的應當開具9%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B公司認為:
按照現(xiàn)行增值稅政策規(guī)定甲供材方式“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該增值稅政策是針對施工方而言,施工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A公司只能被動接受而無選擇權,既然稅收政策賦予施工方增值稅征收方式的選擇權,就可以選擇按照3%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一審法院審理要點:
根據(jù)“后法優(yōu)于先法”的原則,B公司應當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應當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相應在雙方辦理工程結算時,增值稅的取費標準也應當按照3%進行計量。
二審法院審理要點:
稅收政策的調整不得干預納稅人原有的正常經(jīng)營活動秩序。因此,按照當初的中標合同,B公司應當向A公司提供9%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B公司未依法提供發(fā)票的,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A公司有權拒付。
【政策依據(jù)1】財稅2016年36號文指出,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理解這個界定,要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第一,不分新老項目,合同或者招標文件只要有甲供條款,工程承包方均可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第二,甲供比例沒有限制,即無論發(fā)包方甲供比例高低,均屬于甲供工程。
第三,甲供的對象既包括設備、材料,也包括動力,常見的動力為電力。
第四,工程發(fā)包方既包括通常為房地產企業(yè)的建設方,也包括通常為施工企業(yè)的總包方。
【政策依據(jù)2】財稅[2017]58號 發(fā)布日期:2017.7.11
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zhí)行。
【解讀】一個主體(總承包企業(yè)),兩類工程(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四類材料(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
【地方政策參考】
蘇建價[2016]154號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建筑業(yè)實施營改增后江蘇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調整的通知
.....
二、按照《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改增后,建設工程計價分為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設工程可采用簡易計稅方法外,其他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的建設工程,采用一般計稅方法。
六、由于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計價口徑不同,本通知發(fā)布之日后發(fā)布招標文件的招投標工程,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計稅方法;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非招投標工程,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計稅方法。對于不屬于可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不能采用簡易計稅方法。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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