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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居民個人綜合所得與經營所得轉換的納稅籌劃
【實務案例】居民個人王某是一名會計教授,主要從事財稅咨詢工作,本年有兩種工作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王某在甲會計師事務所兼職提供咨詢服務,2019年度取得稅前勞務報酬收入600000元且與甲會計師事務所約定,王某自己承擔因提供咨詢活動產生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當年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為400000元。
方案二:王某注冊成立一家個體工商戶,通過甲會計師事務所對外提供咨詢服務,且與甲會計師事務所約定,該個體工商戶自己承擔因提供咨詢活動產生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2019年度該個體工商戶取得稅前經營收入600000元,當年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為400000元。當年王某的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合計40000元。當年王某沒有其他收入。假設不考慮增值稅因素。
【要求】請對上述業(yè)務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
王某在甲會計師事務所兼職提供咨詢服務,2019年度取得稅前勞務報酬收入600000元,且與甲會計師事務所約定,王某自己承擔因提供咨詢活動產生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當年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為400000元。
由于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因此當年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為400000元不能據(jù)實扣除,而只能按照收入的20%定率扣除。
2019年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600000×(1-20%)-60000-40000=380000(元)
2019年綜合所得的應納個人所得稅=380000×25%-31920=63080(元)
方案二
王某注冊成立一家個體工商戶,通過甲會計師事務所對外提供咨詢服務,且與甲會計師事務所約定,該個體工商戶自己承擔因提供咨詢活動產生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2019年度該個體工商戶取得稅前經營收入600000元,當年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為400000元。
2019年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600000-400000-60000-40000=100000(元)
2019年經營所得的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00×20%-10500=9500(元)
籌劃結論: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納個人所得稅53580元(63080-9500),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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