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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漲契稅?別被忽悠了!

來源: 安徽稅務 編輯:yushaungsw 2021/05/11 15:40:28  字體:

今年9月1日起

《中華人民國共和國契稅法》

將要施行

傳言契稅將要上調

子虛烏有,莫被忽悠!

如果你想知道

什么是《契稅法》的話

現(xiàn)在就帶你研究~

1.契稅上漲是誤讀

《中華人民國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將取代現(xiàn)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契暫行條例》)。那么,契稅的稅率是否真的提高了?

事實上,《契稅法》關于稅率的規(guī)定與《契稅暫行條例》中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均為3%-5%。 

買房漲契稅?別被忽悠了!

2.優(yōu)惠稅率仍享受

之所以會引起"契稅上調"的誤解,就在于個人購房存在優(yōu)惠稅率。

契稅優(yōu)惠稅率:

(一)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注意: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上述第(二)項契稅優(yōu)惠政策。 

買房漲契稅?別被忽悠了!

舉個例子

1.小安購買了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80㎡,房屋總價60萬(不含稅),契稅為:600000*1%=6000元

2.小慶購買了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100㎡,房屋總價80萬(不含稅),契稅為:800000*2%=16000元

3.一文了解《契稅法》

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契稅。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

1)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不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和土地經(jīng)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征收契稅。稅率:3%-5%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guī)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qū)、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計稅依據(jù)

1.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jīng)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2.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3.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核定。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適用稅率

征契稅情形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養(yǎng)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nóng)、林、牧、漁業(yè)生產(chǎn);

4.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jù)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yè)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可以免征或減征契稅情形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guī)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納稅人義務發(fā)生時間

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申報繳納環(huán)節(jié)及相關規(guī)定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前申報繳納契稅。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涉稅信息管理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xié)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征收管理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征收管理。

法律責任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施行時間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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