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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這些損失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嗎?一起來看看吧。
準予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
1. 實際資產損失:企業(yè)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fā)生的合理損失;
2. 法定資產損失:企業(yè)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規(guī)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資產損失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點
1. 企業(yè)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fā)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2. 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yè)留存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常見的資產損失企業(yè)所得稅稅務處理
一、 現金損失
企業(yè)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現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存款損失
企業(yè)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yè)、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應收預付賬款損失
企業(yè)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 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 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 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己無力清償債務的;
4. 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5. 因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四、固定資產、存貨損失
對企業(yè)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企業(yè)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企業(yè)被盜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溫馨提醒
? 企業(yè)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稅前扣除的損失金額=存貨賬面成本-責任人賠款-保險賠款+增值稅進項轉出額
? 在自然災害中,受損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等的進稅項額無需做進項稅額轉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因此,納稅人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 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為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資產損失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要求
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zhèn)洳橛嘘P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yè)留存?zhèn)洳?。企業(yè)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2. 企業(yè)以前年度發(fā)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fā)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yè)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企業(yè)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yè)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企業(yè)實際資產損失發(fā)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fā)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yè)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3. 企業(y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zhèn)洳橛嘘P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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