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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第30號修訂后對資金賬簿印花稅應納金額有影響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10/21 13:57:49  字體:

2014年會計準則大修,《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2014年修訂)》財會〔2014〕7號增設“其他綜合收益”一級科目并不再作為資本公積的明細科目,這樣就會對資金賬薄的印花稅有影響,但很多會計都沒有注意到。下面特別為大家找來了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發(fā)布《關于會計準則調整對資金賬簿印花稅應納金額影響的通知》,很詳細,分享一下,請各位會計同行引起關注。

蘇地稅財行便函〔2015〕30號《關于做好(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0號)執(zhí)行后資金賬簿印花稅政策輔導的通知》于8月5日下發(fā)。通知指出:

2014年財政部下發(fā)《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0號》后,納稅人如未按時進行相關賬務調整,會出現(xiàn)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算不準確的情況。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2014年修訂)》財會〔2014〕7號)增設“其他綜合收益”一級科目,不再作為“資本公積”的明細科目,自2014年7月1日起開始執(zhí)行,并做追溯調整。若納稅人未根據(jù)新準則進行賬務調整,實際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會高于應計入金額,從而影響資金賬簿印花稅稅額的計算。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25)的規(guī)定,納稅人應就“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的增加部分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0號》執(zhí)行后,納稅人應按調整后的2015年1月1日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確定增加部分作為2014年度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

對納稅人已在2015年1季度按照原會計準則確定的“資本公積”多申報繳納2014年度資金賬簿印花稅的,納稅人可申請退稅或在以后申報期予以抵稅。

相關法規(guī)閱讀:關于會計準則調整對資金賬簿印花稅應納金額影響的通知

(來源:涉稅信息月報,作者:江蘇淮安地稅局)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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