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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了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推進開門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于2017年8月7日發(fā)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想必大家關心的是此次《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與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相比有那些變化吧,那就隨著小編來看看吧~
一、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車輛變化
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所稱應稅車輛,是指汽車、摩托車、掛車和有軌電車。
二、部分情況計稅價格變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規(guī)定:
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第七條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guī)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則變化為: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納稅人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三、新增條例
第十五條稅務、公安、商務、海關、工業(yè)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納稅信息資料,加強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車輛生產銷售企業(yè)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應稅車輛生產銷售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銷售企業(yè)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稅款。
第十九條納稅人、車輛生產銷售企業(yè)和稅務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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