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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1. 解讀或闡釋的一般規(guī)則
除了上一次網校為學員們介紹的解讀法律的四種主要的法則或者規(guī)則以外,還有四種也是隨著法庭審理案件的次數慢慢發(fā)展而來的,并且被運用到了平時的闡釋法律過程中。
第一種是同類法則(The eiusdem generis rule),顧名思義,就是將一些特殊的事件聚集在一起,聚在一起的目的是因為這些時間有共同的特點。就像學員們在背單詞的時候,會把相同前綴或者后綴的詞都放在一起記憶,這樣效率可能就會稍微提高一些,這樣的法則也被運用到了法律的闡述當中。
第二種是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原則(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學員們可能會認為這個英文的拼寫和翻譯比較奇怪,的確,這個名詞是從拉丁語演變而來的,而單詞的拼寫外貌也基本沿用了拉丁文的方式。這種方式就是明確表達要運用的那種解釋方式,而不再采用其他的方式。
第三種是假定所屬原則(Noscitur a socis),這種原則的使用方法是一個詞的意思會受到它附近詞的影響。比如在條文法中提到了“孩子的書本,孩子的玩具和衣服”,在假定所屬原則下就會認為衣服的所有者也是孩子,而不是其他人。
第四種是類似事項(In pari materia),當法庭在采用成文法解決案例的時候,往往會回顧之前的一些案例,當然這些案例是議會認定的類似事項。
2. 法律陳述的推定和設想
除非在成文法條中明確的對對立面說明以下假定的設想會得以應用,否則很可能會被反面的證據反駁。
①成文法發(fā)條不會改變現有的習慣法(The Common Law)。即如果一條成文法的條款有兩種解釋,第一種解釋會變更習慣法的司法解釋,而第二種則不會更改,那么在應用的時候第二種解釋會首先被采用;
②如果法庭采用條文法以使國有化的目的剝奪了個人的私有財產,那么他會得到應有的補償;
③條文法的設立初衷不是以剝奪公民的自由為目的。但如果真有這樣的案件發(fā)生了,也需要中清楚的文字表達原由;
④條文法是不具有溯及力的,即該種法律對其生效前的案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⑤成文法的法力不能約束王權。在某些特定的區(qū)域,王權潛在的責任更為優(yōu)選;
⑥條文法只在英國生效;
⑦在成文法下,不能沒有足夠的證據就認定被告觸犯刑法;
⑧成文法中的條款不能撤銷其中其他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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