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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兼營非應稅勞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5/23 11:05:52 字體:

2016年稅務師知識點

兼營非應稅勞務

1.含義: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特點: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之間無從屬關系。

2.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例題·單選題】根據增值稅規(guī)定,下列稅務處理,正確的有( )。

A.商場銷售家電并送貨上門,應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yè)稅

B.納稅人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一并計算繳納增值稅

C.納稅人銷售自產的鋁合金門窗并負責安裝,一并計算繳納增值稅

D.某藥店兼營醫(yī)療服務,但未分別核算藥品銷售額和醫(yī)療服務的營業(yè)額,應一并計算繳納增值稅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選項A,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均征收增值稅;選項C,銷售自產的鋁合金門窗并負責安裝,應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yè)稅;選項D,屬于兼營,未分別核算的,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odtgfuq.cn),轉載請注明出處!

相關鏈接:2016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第二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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