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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稅款征收措施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4/25 14:40:45 字體:

2016稅務師考試

  2016年稅務師的備考戰(zhàn)鼓已經敲響,稅務師戰(zhàn)場上硝煙彌漫,為了讓還在拼搏的你們贏得這場戰(zhàn)役,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整理分享了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可以助你一臂之力。祝你夢想成真!

  知識點:稅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稅務機關調整應納稅額

無賬可查、難以查賬或計稅依據(jù)不可信

(1)依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關聯(lián)企業(yè)納稅調整

獨立交易原則

3.責令繳納

(1)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2)對有些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經營的單位或個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4.責令提供納稅擔保——預防措施

(1)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前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額,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5.稅收保全措施——預防措施 6.強制執(zhí)行措施——補救措施
對象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前提 未提供納稅擔保 告誡在先原則——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
審批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
措施 凍結存款
扣押查封——以應納稅款為限
從存款中扣繳稅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權

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zhí)行措施

物品范圍: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物品

①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1處以外的住房;

②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7.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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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鏈接:2016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第二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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