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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法一》知識點:代收代繳消費稅款(03.15)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3/16 09:22:59 字體:

  2016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6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稅法(一)》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2016年《稅法一》知識點:代收代繳消費稅

  知識點:代收代繳消費稅款

  (一)受托方加工完畢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特殊: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委托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二)受托方未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要補稅

  對委托方補征稅款的計稅依據(jù)是:

  1.如果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按銷售額計稅補征;

  2.如果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用于連續(xù)生產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補征。

 ?。ㄈ┪蟹绞栈貞愊M品后銷售

  1.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guī)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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