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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三十六:保證的概念和特征
1.定義: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協(xié)議。
【注意】保證人不是原來的債務人,而是第三人。
2.不能做保證人的:
絕對不能
|
(1)公益性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
(2)法人的職能部門 |
特定情況下可以
|
(1)國家機關:在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國外經(jīng)濟組織提供的貸款進行轉(zhuǎn)貸款時可以;
(2)分支機構(gòu):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nèi)提供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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