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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借款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3/12/23 16:03:05 字體:

2014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四:借款合同

  1.性質:雙務合同;要式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3.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利息的支付方式: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或者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的:

 ?。?)借款期間不滿1年,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期間1年以上,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5.提前償還: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6.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注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其他借款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

 ?。?)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可以不采用書面形式,即為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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