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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三:債的保全
1.代位權
?。?)定義: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
?。?)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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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怠于體現為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
【注意2】怠于行使的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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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次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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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效力
①對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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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范圍。
B.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新增)稅收代位權: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
2.撤銷權
(1)定義: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2)條件
放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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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包括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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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轉讓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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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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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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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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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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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轉讓人知道(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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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倨谙蓿鹤詡鶛嗳酥阑蛘邞斨莱蜂N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谠V訟列置: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③范圍: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苜M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錯,適當分擔。
?。?)效力:
?、僖坏┍怀蜂N即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
?、谟袡嗾埱笫芤嫒讼蜃约悍颠€所收利益,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共同擔保,無優(yōu)先受償權,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別受償。
?。?)(新增)稅收撤銷權: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請求法院撤銷其行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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