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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物權的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12/23 10:58:36 字體:

2014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五:物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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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一般債權同時存在時,原則上物權優(yōu)先于一般債權而行使。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除外。

  1.物權破除債權:如甲與乙簽訂合同將電視機賣給乙,之后又將電視賣給了丙并且完成交付。丙取得了物權,所以乙不能要求丙返還。

  2.優(yōu)先受償權:如甲直接從乙銀行借款,但從丙銀行借款時拿房產做了抵押,所以在甲無法清償時,丙可以將房產拍賣變賣從而優(yōu)先受償。

  3.優(yōu)先購買權:如甲乙共有一房產,甲出售時,若乙丙均想購買,且出價相同,乙有優(yōu)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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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排除力指法律賦予物權的、排除他人妨害以恢復權利人對物正常支配的圓滿狀態(tài)的效力,即“物上請求權”。該權利以物權存在為發(fā)生前提,包括: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返還原物請求權等諸項具體權利。

  【分析】物上請求權以物權存在為發(fā)生前提,表明其為依附于物權的獨立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是通過意思表示來實現的(如要回原物),而不是一定要走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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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物權人皆可追及其物,向(無權)占有人主張權利,請求返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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