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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易錯題:契稅的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計算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春分 2024/07/01 16:32:51 字體:

本階段的"每日一練"是以基礎知識點練習為主。

下面就2024年6月24日到2024年6月30日的題目進行點評。

錯題點評:2024年6月28日

下列關于契稅計稅依據的說法,不正確的有(?。?。

A、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

B、房屋贈與,契稅計稅依據為房屋取得的成本

C、承受已裝修房屋的,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裝修費用

D、房屋交換價格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參照成本價格核定

E、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的計稅依據中應包含青苗補償費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CD
【解析】

選項B,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選項C,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選項D,由稅務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點評:契稅計稅依據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由該土地使用權人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2)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的,承受方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3)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fā)生改變的,承受方應以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4)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5)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6)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

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7)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8)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9)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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