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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稅法的法定解釋: 特點
1)專屬性: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任何有權機關都不能超越權限進行解釋。
2)權威性:法定解釋同樣具有法的權威性。
3)針對性: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特別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釋權限劃分
種類 | 解釋主體 | 法律效力 | 其 他 |
立法解釋 | 三部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地方立法機關作出的稅務解釋 | 可作判案依據(jù) | 屬于事后解釋 |
司法解釋 | 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聯(lián)合,作出的稅務刑事案件或稅務行政訴訟案件解釋或規(guī)定 | 有法的效力 ——可作判案依據(jù) |
稅收司法解釋在我國,僅限于稅收犯罪范圍 |
行政解釋 | 國家稅務行政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 不具備與被解釋的稅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則上不作判案依據(jù) |
執(zhí)行中有普遍約束力 |
2.按解釋尺度劃分——3種
(1)字面解釋:必須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
(2)限制解釋:是指為了符合立法精神與目的,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例如】個人所得稅“習慣性居住”解釋為“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nèi)的居住地” 。
(3)擴充解釋:是指為了更好地體現(xiàn)立法精神,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例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于“次”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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