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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消費稅計稅依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7/06 15:10:5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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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消費稅計稅依據。本考點屬于《稅法》第三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銷售額一般規(guī)定

  2.銷售額的特殊規(guī)定

  3.銷售數(shù)量規(guī)定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全面掌握本考點。

  【主要考點】:消費稅計稅依據

  一、銷售額一般規(guī)定

  1.銷售額: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全部價款中包含消費稅稅額,但不包括增值稅稅額;價外費用的內容與增值稅規(guī)定相同。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包裝物

  (1)包裝物連同產品銷售。

 ?。?)只是收取押金(收取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除外),且單獨核算又未過期的,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

  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率征收消費稅。

 ?。?)包裝物既作價隨同產品銷售,又收取押金。

 ?。?)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yè)銷售酒類產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二、銷售額的特殊規(guī)定

 ?。ㄒ唬┘{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銷售數(shù)量征收消費稅。

 ?。ǘ┘{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消費稅。

 ?。ㄈ┚祁愱P聯(lián)企業(yè)間關聯(lián)交易消費稅處理

  白酒生產企業(yè)向商業(yè)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yè)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三、銷售數(shù)量規(guī)定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shù)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shù)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的進口數(shù)量。

  相關鏈接: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三章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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