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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消費稅稅目、稅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7/06 15:01:17 字體:

  我們一起來學(xué)習(xí)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消費稅稅目、稅率。本考點屬于《稅法》第三章的內(nèi)容。

  【內(nèi)容導(dǎo)航】:

  1.稅目

  2.稅率

  【考頻分析】:

  考頻:★

  復(fù)習(xí)程度:熟練掌握本考點,本考點經(jīng)常以選擇題的形式考查。

  【主要考點】:消費稅稅目、稅率

  消費稅稅目:

  消費稅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生產(chǎn)、委托加工和進口應(yīng)稅消費品。從消費稅的征收目的出發(fā),目前應(yīng)稅消費品被定為15類貨物,即消費稅有15個稅目。

  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對汽車輪胎、酒精征收消費稅。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

  一、煙:包括子目

  1.卷煙(包括進口卷煙、白包卷煙、手工卷煙和未經(jīng)國務(wù)院批準納入計劃的企業(yè)及個人生產(chǎn)的卷煙)

 ?。?)生產(chǎn)、委托加工、進口環(huán)節(jié)征消費稅

 ?。?)批發(fā)環(huán)節(jié)加征消費稅

  2.雪茄煙

  3.煙絲

  二、酒:包括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啤酒(含果?。?、其他酒。

  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對酒精征收消費稅。注意:

 ?。?)啤酒的分類:甲類啤酒、乙類啤酒

  單位稅額差別;劃分標準3000元/噸,含包裝物及押金,不含重復(fù)使用的塑料固轉(zhuǎn)箱押金。

 ?。?)配制酒中:其它酒(10%)與白酒(20%)

 ?。?)飲食業(yè)、商業(yè)、娛樂業(yè)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chǎn)設(shè)備生產(chǎn)的啤酒應(yīng)當征收消費稅

  三、化妝品:包括各類美容、修飾類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和成套化妝品。

  不包括:舞臺、戲劇、影視演員化妝用的上妝油、卸裝油、油彩。

  四、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包括以金、銀、珠寶玉石等高貴稀有物質(zhì)以及其他金屬、人造寶石等制作的各種純金銀及鑲嵌飾物,以及經(jīng)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

  出國人員免稅商店銷售的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五、鞭炮、焰火:

  不包括:體育上用的發(fā)令紙、鞭炮藥引線。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燃料油7個子目。

  取消車用含鉛汽油消費稅;航空煤油暫緩征收;絕緣類油品不征收。

  七、小汽車:小轎車、中輕型商用客車。

  不包括:(1)電動汽車不屬于本稅目征收范圍;(2)車身長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

  八、摩托車:包括2輪和3輪。

  不征稅:(1)最大設(shè)計車速不超過50Km/h,發(fā)動機氣缸總工作容量不超過50ml的三輪摩托車不征收消費稅;(2)氣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消費稅。

  九、高爾夫球及球具:包括高爾夫球、高爾夫球桿、高爾夫球包(袋)。高爾夫球桿的桿頭、桿身和握把屬于本稅目的征收范圍。

  十、高檔手表:高檔手表是指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類手表。

  十一、游艇:長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實木地板:以木材為原料(包括實木復(fù)合地板)。

  十四、電池(新增,4%):

  包括:原電池、蓄電池、燃料電池、太陽能電池和其他電池。

  對無汞原電池、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全釩液流電池免征消費稅。2015年12月31日前對鉛蓄電池緩征消費稅;2016年1月1日起,對鉛蓄電池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

  十五、涂料(新增,4%).

  一、比例稅率:適用于大多數(shù)應(yīng)稅消費品,稅率從1%至56%。

  二、定額稅率:只適用于三種液體應(yīng)稅消費品,它們是啤酒、黃酒、成品油。

啤酒 單位稅額
①每噸出廠價格在3000元以上的 250元/噸
②每噸出廠價格不足3000元的 220元/噸
③娛樂業(yè)和飲食業(yè)自制的 250元/噸

  三、白酒、卷煙2種應(yīng)稅消費品實行定額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jié)合的復(fù)合計稅。

應(yīng)稅消費品 定額稅率 比例稅率
卷煙 每標準箱150元,
每條0.6元,
每支0.003元,
56%(每條價格≥70元)
36%(每條價格<70元)
白酒 每斤0.5元 20%

  四、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有兩種情況:

  1.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yīng)稅消費品,未分別核算各自銷售額;

  2.將不同稅率應(yīng)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即使分別核算也從高稅率)。

  相關(guān)鏈接: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三章主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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